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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尚启瑶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陈艳玲。被告尚启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玲诉被告尚启瑶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通知原告陈艳玲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原告陈艳玲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公告费人民币30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8元,由原告陈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周 婷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