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尚启瑶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陈艳玲。被告尚启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玲诉被告尚启瑶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通知原告陈艳玲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原告陈艳玲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公告费人民币30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8元,由原告陈艳玲负担。审 判 长 周 婷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