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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三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立东、郭继芬等与付哲迎、杨雪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哲迎,杨雪辰,付梓豪,杨立东,郭继芬,李桂兰,杨雪娇,杨雪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哲迎,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辰,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付哲迎(杨雪辰之母),即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梓豪,学生。法定代理人:付哲迎(付梓豪之母),即本案上诉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东,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李虎庄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芬,农民。原审被告:李桂兰,农民。原审被告:杨雪娇,农民。原审被告:杨雪婷,学生。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锌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锌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锌豪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锌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付哲迎、杨雪辰、付锌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