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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佩英与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英,姚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刘佩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姚文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佩英与被告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姚文章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