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佩英与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英,姚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刘佩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姚文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佩英与被告姚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姚文章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