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何善伟与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伟,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何善伟,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99-66号。机构代码:055764614。法定代表人:年小飞。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善伟与被告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月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招聘的工人,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到原告19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二张给原告。现被告推诿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1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欠条2张。被告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招聘的工人,从事木工工作。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到原告19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二张给原告。现被告推诿不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招聘原告从事木工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到原告工资款19100元,被告应当及时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善伟工资款1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明光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霄付款注意事项:执行标的款付至: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帐号:3411830011010000000775,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