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进军与刘蓉,何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进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蓉,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何太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军诉被告刘蓉、何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太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军撤回对被告何太荣的起诉。审 判 长 顾荣波人民陪审员 冉春蓉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