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进军与刘蓉,何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进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蓉,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何太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军诉被告刘蓉、何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太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军撤回对被告何太荣的起诉。审 判 长  顾荣波人民陪审员  冉春蓉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