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秀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连,成卓鸿,肖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连。被执行人成卓鸿。被执行人肖金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213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成卓鸿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40元;被执行人肖金鹏在成卓鸿不能清偿的前述款项内,承担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据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肖金鹏在执行立案前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0元及诉讼费510元,其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成卓鸿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卓鸿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成卓鸿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全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成卓鸿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卓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肖金鹏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成卓鸿在东莞市范围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财产部分需待受托法院回复后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卓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1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成卓鸿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先军林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