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正红与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红,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高正红。被告耿启。原告高正红与被告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正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正红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却不过情面借给被告8万元,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耿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2年12月29日,被告耿启立据向原告借款8万元,条据注明:“借条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据耿启2012.12月29号.”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搪塞不还,遂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耿启立据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在获取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正红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耿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长 祝 武审判员 颜士和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