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昌杰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与合肥盛荣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昌杰冷藏运输有限公司,合肥盛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837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昌杰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盛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袁旭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盛荣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光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