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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5石执第0385-1指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团,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85-1号申请执行人宋兵团。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宋兵团申请执行石家庄鸿瑞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兵团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