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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继安与杨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田XX,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共和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王莉,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XX承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