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继安与杨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田XX,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共和县,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王莉,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XX承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