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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赵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徐某某,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7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温某某欠款523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620元,被执行人徐某某、赵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闫塘支行有财政工资,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闫塘支行的财政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法执字第00613号民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