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怀三与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三,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三,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小龙。申请执行人王怀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王怀三下欠工程款45768.15元、违约金50.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活动。本院追加被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总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为被执行人。现款项已执行到位,并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怀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