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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745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陈某,女,201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陈某母亲。被告郑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陈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