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交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京昌与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京昌,许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交初字第696号原告韩京昌。被告许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京昌诉被告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京昌以与被告许帅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京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京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以上共计1270元,由原告韩京昌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楠审 判 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