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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交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京昌与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京昌,许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交初字第696号原告韩京昌。被告许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京昌诉被告许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京昌以与被告许帅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京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京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以上共计1270元,由原告韩京昌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楠审 判 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