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云英与翟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英,翟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27号原告:叶云英。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云伟。原告叶云英与被告翟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云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云英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