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邢丽亚与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亚,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字第1176号原告邢丽亚,男,住柘城县。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亚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丽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丽亚负担。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梁兴福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