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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顾某甲、顾某乙与顾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顾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顾某乙,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祝春艳,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系二原告母亲)被告顾某丙,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顾某乙与被告顾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顾某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顾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顾某甲、顾某乙负担。审判员  宋建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