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庆和与张香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张庆和,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区。被告张香林,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张庆和与被告张香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庆和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利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