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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宝颖与李雪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颖。被执行人李雪行。申请执行人李宝颖与被执行人李雪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5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余款4250元及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6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