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青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张巧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31号原告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盘龙村五社11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849-2。法定代表人曹绍霁,董事长。被告张巧伟,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5229107-4。负责人何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重庆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