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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刚,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延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玉刚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应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兴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