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刚,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世博园艺博览经营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延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玉刚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应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兴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