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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波滥伐林木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波,男,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波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决定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波以人民币12000元向白沙县邦溪农场14队职工刘某秋购买了位于白沙县邦溪农场16队西南边约2公里的蛾蝗岭小山包上的马占树、桉树,几天后,吴某波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蛾蝗岭小山包上采伐林木,之后将砍伐的林木运至海南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白沙木片厂销售。2014年12月10日上午,吴某波再次擅自雇请工人到蛾蝗岭小山包上采伐林木时被白沙县林业局邦溪公益林管护站护林员刘某文发现。经调查:被采伐林木位于邦溪镇邦溪农场十六队蛾蝗岭小山包,土地权属为邦溪农场,土地规类为规划林地。经采用全球卫星定位仪(GPS)进行测量,测量出被采伐林木面积为24.9亩。被采伐林木为马占树、桉树。(1)马占树,株树:808株;蓄积量:43.8217立方米;出材量:28.4841立方米。(2)桉树,株树:62株,蓄积量:4.4878立方米;出材量:3.231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刘某文、刘某秋、谭某省、何某碍、谭某明、王某青、成某伟、林某标、卢某赞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波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波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波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晓枫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