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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传业与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世架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业,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世架,黄立华,林圣松,鲍荣艮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传业,1966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世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世架,1960年6月30日出生。被告:黄立华,1959年5月3日出生。被告:林圣松,1959年12月5日出生。被告:鲍荣艮,1959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业诉被告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世架、黄立华、林圣松、鲍荣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黄立华、林圣松、鲍荣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立华、林圣松、鲍荣艮住所地在浙江省瑞安市,按照合同纠纷的规定,应该由黄立华、林圣松、鲍荣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王传业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终止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内,王传业向公司住所地的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立华、林圣松、鲍荣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友有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