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向某某,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向孙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