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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付云飞,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阳二路。法定代表人:汪华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为1296.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