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惠州明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明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明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廖宏飞。被执行人黄锐成,系东莞市横沥成韵五金压铸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3915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27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