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尹冬珍与王逵离婚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浔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汪志刚,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闵,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订婚,同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6日婚生一女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并不深厚,但考虑年龄大了就匆忙结婚。婚后发现彼此的性格、对事物的认知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我进行殴打。2014年底,因我晚归,被告不顾孩子在场对我进行殴打,我逃出家报警才躲过一劫。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非常冷漠,双方疏远到连正常的语言交流都不愿意���也多次商谈离婚,终因财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现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王某乙的抚养费6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较好,我从未对原告有过殴打行为,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会反思如何培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也请原告多多谅解我,与我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5月16日婚生一女名王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只是近期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亦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双方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5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余款950元退回原告尹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