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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剑飞、向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剑飞,向小梅,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章中信,,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剑飞,男,生于1969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小梅,女,生于1970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县富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川公证处(原达县公证处)制发的(2013)达证字第2011号《公证书》及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2015)川达达证字第33号《执行证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2015)川达达证字第33号《执行证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义海审 判 员  吴 志代理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