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先风诉姜静玉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风,姜静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张先风,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静玉,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风诉被告姜静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以该案事实认定与正在审理中的姜静玉诉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需以正在审理中的姜静玉诉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冀永虎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