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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明光玖、朱贻湘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光玖,朱贻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明光玖,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九洪乡。被执行人朱贻湘,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九洪乡。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明光玖、朱贻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明光玖、朱贻湘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的财产线索均无果。2015年6月5日本院到二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其所有的财产情况,村干部证实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未外出务工未归,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请法院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沿滩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