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