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建凤与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凤,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吴建凤。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3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凤诉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凤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凤撤回对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吴建凤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