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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木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木发,陈仁根,陈华玲,福建岱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木发,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仁根,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岱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华玲,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岱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出纳。被执行人福建岱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根,董事长。关于李木发申请陈仁根、陈华玲、福建岱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延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