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佑松与郭安平、王久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佑松,郭安平,王久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罗佑松,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郭安平,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武汉市洪山区人。被告王久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罗佑松与被告郭安平、王久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佑松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佑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佑松负担。审判员 程秀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