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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佑松与郭安平、王久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佑松,郭安平,王久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罗佑松,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郭安平,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武汉市洪山区人。被告王久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罗佑松与被告郭安平、王久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佑松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佑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佑松负担。审判员  程秀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