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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泽民、梁泽勤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民,梁泽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李行初字第20号原告梁泽民,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梁泽勤,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钦杰,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泽民、原告梁泽勤与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泽民、原告梁泽勤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泽民、原告梁泽勤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