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0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曹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