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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执字第02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杜雪峰与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雪峰,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执字第02100-3号申请执行人杜雪峰,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蒲大洋,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怀民初字第03040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2011)二中民终字第0152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雪峰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一角。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一十三元一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到款付清之日止)。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三百一十八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