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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某材料款1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许某发现被执行人郑某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