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委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委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唯思可达天然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4009元(包括利息、受理费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厚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