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29号原告温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包某某,女,1993年5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照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