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冬花与被执行人西安急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花,西安急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花,女。委托代理人陈胜利,男。被执行人西安急救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该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冬花与被执行人西安急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急救中心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缴纳案款600元、执行费50元。现我院已将该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冬花也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收条并提交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