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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右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翟玉林与张兰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玉林,张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翟玉林,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张兰娥,女,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张兰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兰娥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兰娥位于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宝力嘎街都仁路南市场平房。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