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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