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