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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耿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赋春镇。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赋春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张营镇。现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