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1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恒财与陈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11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恒财与被执行人陈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尊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恒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文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