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卢胜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卢胜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华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星涛,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卢胜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胜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3.5元,由原告福州泰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质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锦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