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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刘新民。被告张运动。被告侯香。被告贾梅丽。被告白荣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与被告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因双方庭外调解达成协议撤回对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刘新民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