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刘新民。被告张运动。被告侯香。被告贾梅丽。被告白荣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与被告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因双方庭外调解达成协议撤回对张运动、侯香、贾梅丽、白荣真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刘新民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