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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立与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66451-1。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杜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三门峡绿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三门峡绿宝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