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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东昀与张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昀,张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王东昀。委托代理人颜承星,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井林。原告王东昀诉被告张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承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雇员,被告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16日和1月28日分别三次均以为其妻子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3万元,原告均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2014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分期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借款本金3、8万元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16日和1月28日原告王东昀分别三次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张井林借款人民币合计3万元,2014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分期还清借款3.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偿还借款3.8万元,且原告提供了出借款的转账凭证,故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井林偿还原告王东昀借款人民币3.8万元;二、被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判令被告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原告3.8万元的借款利息;上列1、2项所列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谭红梅审 判 员  范业强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