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陈萍与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山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叶平。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武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履行第一期6000元,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叶平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胥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玉洁 微信公众号“”